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释义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保护包括发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原产地名称在内的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签订。先后作过多次修改。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可分为两个主要类别:(1) 确立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强制许可原则;(2) 规定了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低标准。中国于1985年6月参加了该公约。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巴黎公约”的全称。保护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原产地名称在内的工业产权的国际协定。1883年签订,1884年生效。实质性条款可分为两类:(1) 国民待遇原则;(2) 优先权,已提出保护申请的工业产权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在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中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2014年,该公约有176个成员。 出处:经济卷 • 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贸易 • 国际经济关系 • 经济一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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