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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
释义 |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后公布实施的第一个规定学制系统的文件。1951年10月1日公布。旨在反映政权性质,确立各级各类学校的适当地位,改革各种不合理的年限制度并使不同程度学校相互衔接,以利于提高劳动人民文化水平、提供工农干部深造机会和促进国家建设。分导言、各级各类学校的规定和学校系统图三部分。规定:(1) 幼儿教育:改幼稚园为幼儿园,实施幼儿教育,招收3~7岁儿童。(2) 初等教育:实施机构为小学,修业年限为五年,实行五年一贯制,取消小学四二分段。(3) 中等教育:实施机构为中学、工农速成中学、业余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前三者施以全面的普通文化知识教育。中学修业年限为六年,分初、高两级,各三年,均单独设立。速成中学修业年限为3~4年。业余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3~4年。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术学校、师范学校、医药及其他中等学校,修业年限为2~4年。(4) 高等教育:实施机构为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在全面、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基础上施以高级专门教育。大学和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为3~5年,专科学校2~3年。大学和专门学院可附设研究部,修业年限二年以上。各种高等学校可设先修班或补习班,以便利工农干部、少数民族学生和华侨子女等入学。毕业生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5) 各级政治学校及政治训练班、各级各类文化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盲聋哑特种学校也被纳入学制。体现教育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向工农开门方针,明确专业技术教育的地位,而小学五年一贯制并不符合国情。同时相应制定和颁布了各种规程和暂行办法,形成完整的学校教育制度。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事件、运动、思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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