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词条 | 商标争议 |
释义 |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事由之一。其他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损害自己的利益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争议的情形主要有:(1)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4)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上述第(3)项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5)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6)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7)已经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8)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参见“商标权无效”(266页)。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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