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专有使用权。商标权人有权在其核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不能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商标处分权。商标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许可、转让、出质和投资等方式处置其注册商标。(3)使用注册标记权。商标权人有权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英语registered marks的缩写)或“”。(4)续展注册权。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有申请续展注册,以延长其商标权保护期限的权利。商标权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使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2)保证商品质量。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3)不得擅自改变注册事项。商标权人应当按照注册所核准的商标图形等和其他事项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