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古代与中世纪法
词条 | 教法学 |
释义 | 教法学 教法学 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知识的学科。公元9世纪在阿拔斯王朝诸哈里发的支持下,开始出现研究教法的教法学,并编纂有包括对伊斯兰教仪节(如沐浴、礼拜、斋戒、朝觐)、课税、圣战、契约、买卖、农业、婚姻、继承、释放奴隶、刑罚以及道德规范等方面所作详细规定的各派法典。伊斯兰教认为:教法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制定的,真正的立法者是安拉和先知穆罕默德,国家元首哈里发和宗教法官是保卫者和执行者;教法学者仅有解释和推演的资格,任何人无权变更教法中的基本律例。由于政治斗争、教派分歧和地区习惯差异等原因,在教法形成过程中,出现不同的学派。逊尼派教法主张分为哈乃斐派、沙斐仪派、马立克派、罕百里派四大教法学派。什叶派主要遵行贾法尔教法学派及栽德派的主张;另外易巴德派也有自己的教法学主张。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古代与中世纪法 教法学 亦称“伊斯兰教律学”。伊斯兰教基本学科之一。指在《古兰经》和圣训律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宗教功修、民事律例和刑事律例的“沙里亚法”(即初期教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主要任务:加深对经、训律例及其法学思想的研究和正确理解;建立新的补充法源的原则,如将公议、类比作为仅次于经、训的法源,提出因时因地制宜创制原则;健全司法制度还包括诉讼程序、法官任用及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审判原则;以伊斯兰基本原则检验被征服地原有的法律或习惯法予以批准和吸收;因时因地制宜,设立创制新法规的原则等;利用逻辑学思维方法总结归纳经、训立法原理演绎出创制新律的原则;总结前人法律用语,健全各门法律的术语等。在研究过程中,一些法学家由于对有关经、训理解不同,地区习惯差异和教派分歧等原因先后出现主张大同小异的法学派别:逊尼派主要有哈乃斐、沙斐仪、马立克、罕百里四个教法学派。什叶派主要遵行贾法尔教法学派及栽德派的教法主张;易巴德派也有自己的教法学说等。这些学派对法律问题的不同见解及其提出的灵活解决法律问题的辅助法源如择善、援例、公益等,探讨各法学派主张异同及其特点又成为教法学研究的新对象。各法学派将研究成果和以其原则演绎出的律例编纂成内容相当广泛各种法典。各主要法典其内容不仅包括对法的研究和阐释,其本身也就是法。伊斯兰教法学经过伍麦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前期的发展,到公元9世纪左右已形成为一套门类齐全的法学体系,成为世界著名的法律体系之一。 出处:宗教卷 • 伊斯兰教 • 学说、思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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