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经济卷 • 财政税收 • 政府债务与非税收入
词条 | 教育费附加 |
释义 |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该费用作为专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还可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 出处:经济卷 • 财政税收 • 政府债务与非税收入 教育费附加(educational expenditure attached) 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国家规定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收。1986年4月2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此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原理 • 教育经济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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