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民族卷 • 民族理论
词条 | 民族自治地方 |
释义 |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 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区域的自治单位。在中国,依据宪法,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地方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历史情况等条件,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区域界线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轻易变动。至2011年,全国共有155个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 出处:民族卷 • 民族理论 民族自治地方 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区域的自治单位。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地方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历史情况等条件,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的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的。区域界线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轻易变动。至2008年,全国建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其总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44个少数民族和71%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自治。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民族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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