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北方地区
词条 | 盟旗制度 |
释义 |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天命九年至乾隆三十六年间(1624—1771),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旗为军事、行政合一的单位,由清政府就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旗长)治理。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一百五十人,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每四至六佐,复设参领一人统率。佐下每十户设一“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还设有喇嘛旗,以管理僧侣封建主领地内之事宜。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通常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的札萨克一人兼摄盟长,在会盟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战时率各旗兵丁应召出征。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务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新中国成立后,盟旗制度彻底废除,但在内蒙古自治区仍保留盟、旗的称谓。 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北方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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