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欧洲人权法院 |
释义 |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依据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设立的欧洲常设司法机构。1998年对法院的框架作了革新。法院的法官是由缔约国推荐,并由议会批准产生,法官以个人身份公正履职,不代表所在国家。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选连任,但到70岁必须退休,由缔约国再行推荐。法院共分5个庭,有1个院长和5个庭长,每个庭的成员在地理和性别上保持一致,2个庭长兼任副院长,任期均为3年。法院负责保障《欧洲人权公约》在缔约国中得以实施。如果任何一个缔约国发生有违人权的状况,其他国家和个人均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诉讼。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258893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