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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小学校令 |
释义 | 小学校令 小学校令 日本明治政府时期第一部规定小学校各项制度的单行法令。为《学校令》之一。1886年4月颁布。共16条。规定:小学校分为寻常小学、高等小学两个阶段;在设置寻常小学有困难的地区,设置小学简易科;各种小学校均以公立为原则;6~14岁的学龄儿童接受四年制寻常小学(或三年制小学简易科)的普通教育是父母或保护人的义务;寻常小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来自学生家长所交学费和各种捐赠,不足部分由区町村经费补足;小学校课程由文部省规定;实施教科书检定制度。为确立日本近代小学校制度打下基础。1890年为新修改的《小学校令》所取代。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小学校令 民国初年有关小学教育的第一个法令。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分总纲、设置、教科及编制、设备、就学、职员、经费及学费、掌管及监督、附则共九章47条。规定“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小学校分初等、高等两级,可单设,也可合设;初小由城镇乡设立,学制四年;高小由县设立,学制三年;允许私立小学。初小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女子加缝纫;高小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本国历史、地理、理科、手工、图画、唱歌、体操,男子加农业或酌情改商业并可附加英语,女子加缝纫。儿童满6周岁至14周岁为学龄期,达学龄即应受初小教育。教员分为本科正教员、专科正教员和副教员,任教须有许可状。办学经费,初小由城镇乡或学校联合承担,高小由县承担。依据《小学校令》还制定并颁发了有关小学课程教授的具体说明《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事件、运动、思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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