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欧洲共同体 |
释义 | 欧洲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 简称“欧共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总称。1965年4月,法国、联邦德国(今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签订《布鲁塞尔条约》(1967年7月起生效),决定将上述3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3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洲联盟成立后,欧共体作为欧盟的主要支柱依然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为欧洲共同体,同时,欧洲共同体仍是3个共同体的总称。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EC) 简称“欧共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总称。1965年4月,法、意、荷、比、卢和联邦德国6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1967年7月生效),决定将上述3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3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1993年欧洲联盟成立后,欧共体作为欧盟的主要支柱依然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为“欧洲共同体”,同时,欧洲共同体仍是3个共同体的总称。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出处:经济卷 • 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贸易 • 国际经济关系 • 经济一体化 欧洲共同体 简称“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是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1965年4月,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1967年7月生效),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以独立的名义活动。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空间,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组织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洲联盟成立后,欧共体未就其称谓的变更问题作出决定,欧共体作为欧盟的主要支柱依然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为欧洲共同体,同时,欧洲共同体仍是三个共同体的总称。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国际政治 • 国际政治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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