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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信赖保护原则
释义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主体应当确保行政活动的稳定性与连贯性,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正当合理的信赖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因公共利益确需要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适用条件有三:(1) 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主体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政活动是否合法;(2) 信赖表现,即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活动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 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保护方式有程序保护、存续保护及财产保护。学术界大多从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法律安定性原则的必然结论、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的自我约束以及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等诸方面探求其理论根据。一般主张,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在中国,2003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首次在有关行政许可的废止与撤销问题上体现了该原则的要求。
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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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5: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