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除产生一个新的企业之外,其他方面与吸收合并相同。
出处:管理学卷 • 公司金融 • 兼并收购
词条 | 新设合并 |
释义 | 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 亦称“设立合并”、“创新合并”。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终止各自的法人形式,共同组成一家新的企业的合并方式。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除产生一个新的企业之外,其他方面与吸收合并相同。 出处:管理学卷 • 公司金融 • 兼并收购 新设合并 亦称“设立合并”、“创新合并”。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终止各自的法人形式,共同组成一家新的企业的合并方式。从法律形式上表现为: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除产生一个新的企业之外,其他方面与吸收合并相同。 出处:管理学卷 • 国际商务 • 国际直接投资 新设合并 亦称“创立合并”。公司合并的两种方式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为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在新设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企业均丧失了法人资格并不再存在,只有新设立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新设公司接管原来各公司的业务、全部财产及其债务,并发行新股份给原公司各股东。用公式表示:A+B=C。 出处:经济卷 • 金融学 • 公司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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