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刑法学
词条 | 罪刑相适应 |
释义 | 罪刑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 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轻重的量刑原则。以意大利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为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目的是防止人们犯罪,尤其是防止人们犯重罪。1764年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认为:“如果对于社会引起不同后果的两种行为,适用同样的刑罚,人们就不会对实施最大的犯罪行为感到有什么大的危险。”现代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反对罪刑相适应,而主张刑罚必须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被认为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可不问其罪之大小轻重,而处以不定期刑,甚至永久拘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出处:法学卷 • 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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