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释义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根据1944年12月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4月4日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截至2011年,有成员191个国家和地区。宗旨是使国际民航“依循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使国际空运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并予以完善和经济的经营”。组织机构有:大会,为立法机构,每3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另设有航运委员会、8个常设委员会和7个区域办事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出版刊物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月刊》等。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简称“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协调世界民用航空领域中各种经济、技术和法律事务,制定国际民航领域通行的技术标准、航行准则和法律规定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1947年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成立。通过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进行工作,下设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共同经营导航设施委员会和财会委员会开展活动。大会由参加该组织的191个(2011年)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由大会选举出的33个国家组成,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下有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和行政服务5个局并在各大洲分设5个地区办事处,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定期刊物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报》。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从1974年当选为理事国至今。 出处:交通卷 • 航空交通 • 航空交通史 • 组织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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