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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释义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为海上油污事故建立赔偿制度的国际条约。1969年11月29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署。主要内容:(1) 以严格责任制度为基础,确定民用船舶所有人为责任主体,对所有漏油或排污造成的损害负责;(2) 赔偿限额为按船舶吨位每吨2000法郎计算赔偿总额,但在任何情况下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1亿法郎;(3) 采用强制保险制度;(4) 油污损害发生地或油污损害预防措施发生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1980年1月30日中国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接受书,5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对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事宜做出规定的公约,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1975年6月19日生效。于1980年4月30日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对赔偿责任的免除、赔偿主体、赔偿限额和时效、船舶保险和赔偿诉讼管辖权等事项做了规定。公约缔约国于1976年1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议定书于1981年4月8日生效,于1986年12月28日对中国生效。议定书修改了公约的赔偿额计算单位由法郎改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出处:环境科学卷 • 环 境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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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