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词条 | 国际环境法 |
释义 |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调整各国在环境保护关系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954年4月在英国伦敦签订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国际社会签订的第一个环境保护公约,也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萌芽。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行动计划》,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和发展时期的到来。国际环境法的体系于20世纪80年代初具雏型。根据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有单行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综合性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献、经国际组织认可的各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国际法部门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等;根据内容,可将国际社会的、经济的、海洋的、宇宙的、教育的、卫生的等法规中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结成一个独立的整体;根据对象,可分为国际河流、国际海域、大气和宇宙空间、海洋生物、陆上野生动物等方面的规范。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国际环境法 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重要分支。体现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关于保护地球环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出处:环境科学卷 • 环 境 法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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