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心理卷 • 法制心理学
词条 | 罪犯变态心理 |
释义 | 罪犯变态心理 罪犯变态心理(abnormal mind of convict) 罪犯由入狱前的某些心理异常或入狱后监狱环境刺激所导致的异常心理。主要类型分为:(1) 变态人格。包括监狱人格以及反社会型、偏执型、冲动型、情绪不稳定型、意志薄弱型、轻佻型、怪癖型、性变态型(同性恋、恋物癖、恋童癖、施虐狂、受虐狂、窥阴癖等)等类型。属人格结构明显畸形和偏离正常。主要表现为性格的极端性、情绪的极不稳定性和意志行为的不适应社会性,但无感知、记忆、思维等智力障碍。一定程度上能够认识、评价自己的心理活动。但无法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行为。(2) 精神病。属严重的心理变态,因大脑机能活动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志过程发生严重障碍,以致完全不能认识、控制、评价自己的心理活动。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病等类型。(3) 神经症。由拘押环境造成的心因性神经障碍,如神经衰弱、癔病、焦虑性神经症、恐怖性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等。(4) 精神发育不全。表现为智力水平低于正常、认识能力差、情感淡漠、行为动机简单。导致罪犯变态心理的原因,除遗传因素、躯体因素和脑损伤等生理因素外,更重要的是环境因素:(1) 不幸家庭的影响;(2) 不良教育的影响;(3) 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的消极影响;(4) 监禁机构中的社会隔离,特别是与异性的隔离。罪犯中的变态人格者,往往并非单一的变态人格,常常是多种类型的混合。 出处:心理卷 • 法制心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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