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文化、新闻出版卷 • 出版 • 著作权常识
词条 | 国际著作权保护 |
释义 | 国际著作权保护 国际著作权保护 国家(地区)之间对非本国(本地区)作者的作品给予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按照本国(本地区)的著作权法实施,同时遵循有关的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最主要的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签订于1886年,先后进行过五次修订(最近一次在1971年)。该条约成员共同约定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另一主要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1971年修订。其中约定的保护原则与《伯尔尼公约》基本相同,但保护水平较低,还针对各成员国在取得著作权保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手续问题上存在的立法差异,约定了“非自动保护原则”及其实施方式,从而为各成员国之间在著作权国际保护上实现法律对接提供了简捷的途径。中国于1992年加入上述两个国际条约,还先后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日内瓦公约》)等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出处:文化、新闻出版卷 • 出版 • 著作权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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