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词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称为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1975年宪法称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1978年宪法沿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继续使用这一名称。 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宪法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1975年宪法称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1978年宪法沿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继续使用这一名称。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制度 • 中国政治制度 • 当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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