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既判力 |
释义 | 既判力 既判力 亦称“实质的确定力”。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术语。指确定判决就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应当遵行确定判决的内容,不得就已裁判的事项再起争议、再行起诉;对法院来说,就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定判决的裁判内容,不得受理当事人的再行起诉,在已经裁判的事项上,后诉法院不得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裁判。既判力的概念源自罗马法,并为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解释为“已判决的事项或案件,其效力规则是有完全事物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具有决定作用,同时该判决绝对地阻止他们就同一请求和诉因再行起诉”。既判力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维护司法权威”以及“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项受两次起诉的程序正义要求”。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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