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日内瓦公约 |
释义 | 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 有广狭两义。狭义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四公约。广义指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而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1864年8月22日,瑞士等欧洲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06年和1929年曾对该公约进行过2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2个公约扩充为4个公约,称“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4公约)。四公约均于1950年10月21日起生效。中国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同时提出几项保留,1957年6月28日起公约对中国生效。至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2项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第二附加议定书》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上述日内瓦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日内瓦公约 即《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指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四个公约:(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864年缔结,1949年修订);(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代替1907年《海牙公约》的第十项公约);(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29年缔结,1949年修订);(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以上四个公约均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中国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了批准书,但对公约作了几项保留。1957年6月28日起公约对中国生效。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国际现代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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