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日本
词条 | 日本民法典 |
释义 | 日本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 ⑴ 指1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典》。因1890年日本“旧民法”公布后,遭到各方面的反对,1893年成立民法典调查会,根据《德国民法典》草案,兼采《法国民法典》的原理重新制定民法。1896年公布了总则、物权和债权3编,1898年公布了亲属和继承2编,均自1898年7月起施行。共5编36章1146条。总则是关于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和时效等基本制度的规定。物权编包含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质权和抵当权等。债权编规定了契约事务管理和不当得利。亲属编是婚姻和家庭的规定,通编表现出维护封建家族制度和男女之间不平等的精神。继承编包括户主身份继承和遗产继承等内容,也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质。法典既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又保留着许多封建残余。1947年以亲属、继承2编为主,进行过一次较大的修改,其后又作了多次部分修改。 ⑵ 指1890年公布《日本民法典》。见“日本‘旧民法’”(603页)。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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