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商法学
词条 | 破产和解 |
释义 |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少债务、免让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这种协议称为和解协议。1883年英国首先将和解制度引入破产程序,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后,可免受破产宣告。这一和解制度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如1933年美国的《联邦破产法》即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和解制度。1886年比利时颁布了以预防破产为目的的和解法,开创了和解分离主义立法例,对各国破产法产生了空前的影响。在中国,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正式引入这一制度,规定破产和解协议应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破产和解协议只有在获得法院认可并公告后才生效。 出处:法学卷 • 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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