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词条 |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
释义 |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亦称“请求审查制”、“延迟审查制”。专利审查制度的一种。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再对申请的实质内容即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进行审查方能授予专利权的制度。该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后,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只对其形式进行审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予以公开,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法定期限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应申请人的请求进行该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授予专利权。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该申请视为撤回。从申请公开至授权,该专利申请获得法律的临时保护,使用这一公开技术的第三人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使用费。该制度的优点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自己的申请有否把握取得专利权,凡不具备专利性或商业价值不大的,申请人可放弃实质审查,并能避免一些实质审查制的弊端。该审查制度被许多国家采用。中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亦采用该制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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