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词条 | 辛丑条约 |
释义 | 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 亦称“辛丑议定书”、“辛丑各国和约”。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丧权辱国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9月7日由清政府全权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11国代表在北京签订。共12款,附件19件。主要内容:(1) 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共计九亿八千多万两,以海关税和部分常关税、盐税作担保。(2) 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人概不准居住。(3) 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今北京)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4) 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 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并改善北河及黄浦两水道。(6) 清政府承认“纵信”义和团的错误,向各国道歉,惩罚“首祸”诸臣。(7) 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条约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扩大和加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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