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社会工作
词条 |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释义 |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重要内容之一。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主要实现手段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即资金、劳务或其他资产由一方向另一方无偿转移。基本公共服务是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涉及义务教育、医疗、住房、治安、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其特点是基本权益性、公共负担性、政府负责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逐步使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基本实现和维护,特别是使困难群众和困难地区尽快享受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衡量政府绩效的新理念、新导向,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政策措施。均等化不是平均化。均等化是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平均水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使不同社会阶层均衡受益,由此确保全体人民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消除不和谐因素;而平均化则是对公共资源进行单纯的份额等同的分配,既不公平也无效率,有碍于全体公民共享水平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社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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