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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普通法
释义
普通法
普通法  ⑴即“一般法”。   ⑵ 英美法系中表现为习惯与判例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形成于1066年诺曼人在英国建立政权后,由国王的诏书敕令、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撒克逊人的地方习惯、法院与法官的判例等组成。因具有全国通行、普遍适用的意思,故称。从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下列含义:(1) 与大陆法相对,指英美法,故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2) 与制定法相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统称为判例法。(3) 与衡平法相对,普通法指以普通法法院的判例为依据而产生的法律。(4) 与教会法相对,指世俗政权或法庭所颁行的法律。
出处:法学卷 • 法理学
普通法  德语Gemeines Recht的意译。16世纪以后,德国境内法学家在注释、普及《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吸收帝国法令、教会法和地方习惯法而形成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因这种普通法的基础是罗马法,主要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核心是《学说汇纂》,故被称为是“《学说汇纂》在现代的运用”。罗马法相对于日耳曼法是“辅助性的法律”,用于弥补地方法之不足,尤其对无成文邦法的地区影响较大。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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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6: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