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社会法学
词条 | 社会法中的服务主体 |
释义 | 社会法中的服务主体 社会法中的服务主体 由社会法所规定的,以实现社会弱者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服务职能的机构、单位和其他组织。从较发达国家的状况来看,主要是一些社会团体(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中介组织)。在中国,现阶段主要有以下三类:(1)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等;(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等;(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等。 出处:法学卷 • 社会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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