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法律社会学
词条 | 社会法学派 |
释义 |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亦称“社会学法学派”。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主张法律应以影响法律的各种社会因素或社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派。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仅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应强调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和。主要观点:(1)着重法的具体作用。(2)将法作为一种社会制度。(3)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4)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创始人为法国的孔德,主要代表有奥地利的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德国的M.韦伯等。他们认为应综合各门学科来解释法律现象,并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分支 • 法律社会学 社会法学派 亦称“社会学法学派”。19世纪末以来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其特征为主张“法的社会化”,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仅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和。通常认为社会法学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并认为社会法学、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义语。创始人为法国社会学家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主要代表有奥地利的埃利希,德国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和坎托罗维奇,美国的庞德等。他们认为应综合各门学科来解释法律现象,并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在西方法学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等常被视作社会法学派的支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在方法论上日益同自然科学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学说学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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