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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释义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限制措施之一。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许可具备实施条件或者有实施必要的单位实施专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类。一是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主要有:(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此处的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2)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给予的强制许可。主要有:(1)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三是根据发明创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授予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对于前述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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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