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词条 | 专利申请的撤回 |
释义 | 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前撤回申请的行为。在中国,申请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有明示、推定两种情形。申请人明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推定申请人撤回申请有多种情形,如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又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发现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应当将此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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