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词条 | 专利的国际申请 |
释义 | 专利的国际申请 专利的国际申请 专指《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有固定住所的申请人,依该条约的规定递交的请求在指定国获得专利权的申请。申请人在《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范围内使用一种规定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申请,就同该申请人向该条约中指定的国家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具有相同的效力。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申请人在申请时向受理局,即《专利合作条约》所指定的7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专利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可使用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中文中的任何一种文字,申请文件中须指定申请人希望取得专利保护的成员国。这一国际申请同申请人在不同国家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适用专利的国际申请时要注意: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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