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词条 | 暹罗宪法 |
释义 | 暹罗宪法 暹罗宪法 ⑴ 1939年6月24日暹罗王国改名为泰王国之前的宪法。1932年6月24日,暹罗民党发动政变,成功后迫使国王拉玛七世于6月27日签署“临时宪法”,即第一部暹罗宪法。该宪法宣布暹罗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规定国王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归国民议会,行政权由民党执行委员会行使。 ⑵ 1932年12月10日暹罗通过永久性宪法,即第二部暹罗宪法。该宪法赋予国王一些特权,规定国王尊严不受侵犯,国王任陆海空三军大元帅,有权宣布戒严、特赦、宣战、签订条约和颁布法令,可以召集、解散国民议会,有权批准议会议员和国务院成员的任免,同时也明文限制国王的一些权力,国王对立法无否决权,王族成员不得参与政治;保留君主立宪政体,宣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并赋予国民广泛的民主权利;确认立法机关是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力机关是国务院。这部宪法在暹罗国名改为泰王国后仍继续适用,直至1978年才被《泰王国宪法》取代。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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