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债权
词条 | 债法 |
释义 | 债法 债法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仅指形式上的债法,即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广义则指实质上的债法,即包括债的单行法、有约束力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判例、司法中适用的债的国际条约等一切债的规范的总称。债法的名称,各国不尽相同,如瑞士、土耳其等称为债务法,日本称债权法,德国则称债权债务法。各国债法的立法体例上也不相同,如德国、日本等将债法作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奥地利民法典》、《普鲁士民法典》将其与物权法一并规定于财产法之中;《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将债与继承作为财产取得的方法规定在一起;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债法由成文的单行法或判例公布于众,这些国家的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及私法上的普通法、衡平法等多系债的规范。中国没有统一的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债权”一节和“民事责任”一章,单行法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是法律中关于债法的规范。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批复、答复等,也都是债的规范的一部分。民法的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为其两个主要组成部分,而财产关系法中,又以物权法、债法为基本内容。物权法的重心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而债法的重心乃在于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财产流转,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债法具有如下特征:(1) 为交易法。一切财产上的交易与流转,均为债法的调整对象。(2) 为任意法。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直接涉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因此,在不违反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国家不作过多干预。债法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依合意排除适用。(3) 有国际化趋势。随着技术进步和国际间贸易关系的日趋增多,具有涉外因素的交易关系,需要国家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公约等的统一调整,显示了债法的国际化趋势。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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