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词条 | 最惠国待遇 |
释义 |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自然人、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给惠国)已经给予或将来要给予享受最优惠待遇的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待遇。由条约加以规定,其中关于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其范围由缔约国协议确定,通常包括:关税及附加税的税率和海关手续,船舶出入停泊所需燃料、淡水、食品供应,船舶修理,旅客、行李或货物过境,铁路、水路、公路的使用,法人、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商标权、发明权等。目前,国际条约普遍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私法 最惠国待遇 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得到的同样的待遇。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前者指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必须由缔约方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待遇;后者指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应该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方另一方。 出处:管理学卷 • 国际商务 • 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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