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公法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施行。共16条。旨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或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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