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权是:提出宪法修正案;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宪法规定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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