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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同月4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5年8月分别作了修正。共5章69条。内容包括: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附则。2004年、2015年修正的组织法主要内容是:(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2)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3)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45人。
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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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1: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