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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从1954年到1982年,中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它以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仍分序言和4章,但只有30条。它在“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受极“左”路线影响,存在严重错误。第三部宪法于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仍分序言和4章,共60条。它改正了1975年宪法的若干错误,但限于当时尚未完成拨乱反正的历史条件,还有不少错误和缺点。第四部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仍分序言和4章,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至第2章,“国家机构”改为第3章,共138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注意吸取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共计31条。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宪法,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等规定,并将第4章标题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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