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同日公布,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同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4编27章284条。旨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1编总则,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2编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3编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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