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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对民用航空器适航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1987年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为:(1) 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及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维修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执照和适航证等有效证件。(2)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根据此条例,中国民航局在1990—2007年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25~55部,对民用航空的各类产品制定了明确的适航标准。 出处:交通卷 • 航空交通 • 航空交通史 • 公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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