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西北地区
词条 | 阿奇木伯克 |
释义 | 阿奇木伯克 阿奇木伯克 清南疆维吾尔族伯克之一。原意为“统治者”、“审判官”。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因其旧名设置,总办城或村庄的一切事务,似内地的知州、知县,须由清政府任命。品级因地方而异,最高三品,最低六品。1884年(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后,其他伯克一律裁撤,唯阿奇木、伊什罕两种,虽无职务,仍保留原衔,以示优待。参见“伯克制度”。 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西北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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