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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中国行政区划 |
释义 | 中国行政区划 中国行政区划 亦称“行政区域”,简称“政区”。指国家为行政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中国行政区划大体可分三个时期:(一) 先秦“分封制”时期。即夏、商、西周三代之际和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主要政区形态;地方称“国”、“邑”、“鄙”等。(二) 秦至清末“郡县制”时期。秦代以降,历代在行政区划上均仿效秦制,大致分为四个时期,即:(1) 郡县制时期(秦、汉),为二级制:郡—县。(2) 州制时期(东汉末至隋),为三级制:州—郡—县;隋并省为二级:州(郡)—县。(3) 道(路)时期(唐、宋),为三级制:道(路)—州(府)—县。(4) 行省制时期(元、明、清),为三级制:元为行省—路、府、州—县;明为承宣布政使司—府—县;清为省—府—县。少数民族地区多实行“羁縻制”。(三)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城市制”时期。(1) 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分为两期:北洋政府时期为三级制:省(特别区)—道(盟、部)—县(旗、宗、设治局);南京政府时期为二级制:省(地方、院辖市)—县(省辖市、设治局、管理局、旗)。(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基本分为四个阶段:① 1949年10月至1954年10月分别实行四级制、五级制和三级制,如:大行政区—省—县—乡为四级制,大行政区—省—县—区—乡为五级制,大行政区—直辖市—市辖区为三级制。② 1954年至1966年实行三级制,同时也有部分二级制或四级制,如:三级制为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省(自治区)—市(地级市)—市辖区;省(自治区)—自治州—市(县级市);直辖市—县—乡(镇)。二级制为直辖市—市辖区;省(自治区)—县、市(县级市)。四级制为省(自治区)—市(地级市)—县—乡(镇、民族乡);省(自治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乡(镇、民族乡)。③ “文革”时期,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专员公署所辖的专区改称为“地区”,成为四级制区划: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旗—人民公社、镇。④ 1979年至今,恢复“乡”建制; “地区”不再作为省下的一级政权机构,而改为省府派出机关,称“行政公署”。中国当代区划体系主体是三级制,局部四级制。第一级为省级单位,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第二级为地级单位;第三级为县级单位;第四级为乡级单位。 出处:中国地理卷 • 中国地理 • 总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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