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 • 西藏等地区
词条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释义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共十七条,简称“十七条协议”。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团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明确提出驱逐帝国主义在西藏的侵略势力,实现祖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西藏地方政府须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西藏地方政府应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改善人民生活。此外,对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以及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职权等事项也作了规定。 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 • 西藏等地区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参加签字的有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等、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等。由一个前言和十七项条文组成。主要内容为:西藏人民团结起来,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驱逐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学和学校教育;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等。协议的签订,为和平解放西藏扫清了各种障碍。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现代史 • 文件、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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