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公法
词条 | 群岛原则 |
释义 | 群岛原则 群岛原则 群岛国划定领海范围的基本原则。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毛里求斯和斐济四个群岛国在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上提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作出明确规定。群岛国可采用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划成直线群岛基线。基线的长度一般不应超过100海里。基线内应包括主要岛屿,水域面积与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基线以内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参见“群岛基线”、“群岛水域”。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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