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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通判 |
释义 | 通判 通判(tōnɡ pàn) 官名。宋初始设于诸州府,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实权,号称“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职任远较宋初为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 出处:语词卷 • T • tōnɡ • 通 通判 亦称“半刺”,俗称“倅”。官名。宋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初置于湖南诸州。二年,惩五代藩镇专擅之弊,又置于各藩镇,皆以朝臣充任。因与州府长官共同处理政务,故名。后成为定员。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职任远较宋初为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 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通判 官名。“通判州事”的简称。宋初始设于诸州府,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实权,号称“监州”。明清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职任远较宋初为轻。清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制度 • 中国政治制度 • 古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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