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词条 | 中美天津条约 |
释义 | 中美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William Bradford Reed,1806—1876)在天津签订。共30款。主要内容:(1) 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2) 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3) 基督教传教士得自由传教;(4) 扩大片面最惠国待遇,清政府给予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5) 确定领事裁判权。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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