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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法官
释义
大法官
大法官praetor  音译“普赖托”,一译“行政长官”。古罗马高级长官的一种。公元前366年始,每年由森都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选出1人,任期一年。前242年起选出2人,以后陆续增加至16人。帝国时代人数更多,但失去重要性。主要职权是掌管民刑诉讼,包括公民间的、非公民间的,以及公民与非公民间的一切诉讼。下有一般的法官协助处理案件,但以其指示、命令为准。地位仅次于执政官(康索尔),巡行时有吕克托(扈从)跟随。有时亦代行执政官的职权。一年任期届满后,享有治理行省之权。由其发布的指示、命令和判例,在传统上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古代史 • 古代罗马
大法官  ⑴ 中国的高等级法官。见“法官”。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成员。  ⑶ 有些国家的最高级司法官。  ⑷ 英国的大法官。其一是英国内阁大臣,同时又是上议院议长。上议院行使英国最高法院的职权,故大法官事实上又是最高法院院长。其二是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的庭长。  ⑸ 古罗马的大法官(拉丁语praetor,亦译“裁判官”)。公元前367年设立,由百人团大会选举贵族1人担任,任期1年,享有治权,有权颁布谕令。
出处:法学卷 • 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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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1: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