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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理寺
释义
大理寺
大理寺  官署名。北齐始置,九寺之一,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职掌决正刑狱。置卿、少卿、丞各一员。隋、唐沿置。唐置卿一员,少卿二员,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报刑部,由中书、门下详覆。辽属南面官,只司汉人狱讼,其官员也只任用汉人。北宋初年,置判寺一至二员,权少卿一员,以朝官充任。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复听讯,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后上呈朝廷。设详断官八员,以京官充。元丰改制,置卿、少卿、正、推丞以及断丞、司直、评事、主簿等官。凡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奉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大理卿及所隶官请对奏裁。金代于天德二年(1150年)设,掌审断天下奏案。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改领北庭都护府置,掌旧州城及畏兀儿人居汉地者狱讼。二十二年,复旧制。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复置,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本寺为主。有卿,左、右少卿,左、右丞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寺分左、右,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清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定满、汉卿各一员,满、汉少卿各一员,下设满、汉评事、寺正等官。凡平反重辟,皆由三法司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归其平决,参预朝廷大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更寺为院。
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大理寺  官署名。南北朝至清代的中央审判机构。周秦以来,历代掌刑狱、司法的官署,称大理、司寇。秦汉以后称廷尉,九卿之一。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后,历代沿置,其职为审核刑狱案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大理寺地位较其他卿寺为高,正三品衙门。但其制与唐宋略有不同,一般不掌审判,专管案件的复核驳正,与刑法、都察院合称“三法司”。清末改称大理院,升格为全国最高裁判机关。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制度 • 中国政治制度 • 古 代
大理寺  南北朝到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初设于北齐,隋时确立。寺指官署,其首长称大理寺卿,亦简称大理寺。其职掌是审核刑狱案件。唐时一度改称详刑寺,不久复名大理寺。宋代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明清沿用,掌案件复核。至清末改称大理院。编制及名额,各代略有变更。
出处:法学卷 • 中国法律史 • 一般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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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05:20